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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测项目的通知(京建法〔2014〕18号)

发布时间:2014-11-28   发布人: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2014〕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 ,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确保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将在本市建设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测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在施工程),增加混凝土试件7天标准养护见证检测项目,做到提前预警,及时整改,避免事故。

  二、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在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作混凝土试件时,应增加一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每一配合比应建立混凝土强度曲线,在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时,应在供应合同中注明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

  五、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向检测机构委托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检测时,应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提供混凝土时给出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并提供相关见证记录。

  六、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提供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录入检测系统,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当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未达到委托方提供的指标值时,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规定,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七、当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未达到委托方提供的指标值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立即查找原因,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分析,提出保证措施,在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相关文件列入施工技术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安排专人及时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查询工程检测数据结果,对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责成工程参建各方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进行处理。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改正,并依据相应的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十、各相关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相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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